家庭是孩子最早接受教育的场所,父母是孩子最早接受教育的教师
常州市武进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重型车撞伤小学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该学生因重伤休学一年,为此当事人双方对休学一年的损失赔偿问题产生了分歧,闹上法庭。后经法庭调解,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该学生4000余元,常州市某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自愿补偿该学生9000元,作为该学生晚工作一年的“误工费”。
今年3月20日,常州市某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职工张某驾驶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沿340省道至新街红绿灯处,为了节省时间,张某没有依次排队等红灯,而是开车借行非机动车道。正在这时,小学生蒋小宝由南向北骑自行车而来,面对车速飞快的重型车,六年级的小学生小宝慌了神,还没来得及躲闪,一声紧急的刹车声之后,变了形的自行车压在倒在地上的小宝身上。未满14岁的小宝痛苦地蜷缩着、哭叫着。见此情形,张某赶紧叫车把小宝送往医院救治。送到医院后,小宝经过手术住院治疗近三个月后,于6月9日出院休养,小宝的治疗费均由张某所属公司支付。在此期间,父亲为小宝办理了休学一年的手续。为了赔偿问题,小宝的父亲多次与该公司和张某驾驶的重型车参保的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协商,协商无果后,只好到法院起诉。
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上,除精神损失费外,双方争议不大,仅在赔偿标准上有待商榷。但对于休学一年生活费、学校费用、晚工作一年少收入等费用,两家单位拒绝支付,认为这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就算把它记入误工费,也不能成立。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可以看出,误工赔偿针对的对象是有收入的成年男子。
原告认为,小宝休学一年生活费、学校费用、晚工作一年少收入,这是客观必然发生的,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应该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类似的案件,时有发生。对于休学期间的损失,虽然在法律上缺乏相应的依据,但从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当事人伤情实际出发,应该保障未成年人切身的利益。据此,法院做出上述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马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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